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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擅自赠与未成年人房屋,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以女儿王(未成年)名义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王名下。后二人离婚,王由王先生抚养。王先生以王法定代理人身份,自行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并办理过户登记后以1160万元价格出售。王成年后得知此事,认为父亲作为监护人非法处分其财产,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系王粒个人财产,王先生处分时未征得王粒同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处分行为有利于王粒的利益;房屋出售价款已由王先生实际控制。最终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王先生赔偿王房屋出售价款损失116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限制条件。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关键在于:王先生作为监护人,未经同意擅自将未成年人房屋赠与自己,属于无权处分,且该行为未维护王粒的合法权益,反而损害其财产利益。实务中需注意: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必须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非为该目的的处分行为一律无效;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监护人不得擅自变更权属。建议父母为未成年人购房后,非必要不处分该财产,确需处分的应留存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