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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欺诈骗取赠与,赠与人撤销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独居老人江某经人介绍认识黄某,黄某谎称自己无房居住且擅长护理,愿为江某养老送终。江某与黄某签订《赠与协议》,将房屋赠与黄某并办理过户。过户后,黄某立即搬入并拒绝照顾江某,还要求江某搬离。江某发现黄某已有住房,所谓“养老”系谎言,遂起诉要求撤销赠与。法院查明,黄某虚构无房及养老事实,以欺诈手段骗取江某签订赠与协议;江某提交的聊天记录、黄某房产登记信息可证实欺诈事实。最终判决:撤销赠与,黄某返还房屋并协助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欺诈情形下赠与的撤销规则。法院支持的核心在于:受赠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赠与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符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使房屋已过户,仍可撤销。实务中需注意:主张欺诈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沟通记录、证人证言);撤销权应在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建议老年人赠与财产前,通过亲属或社区核实受赠人陈述的真实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