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共同受赠人一方去世,继承人可主张财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李某将名下两居室赠与儿子李健与儿媳刘某,签订《共同赠与协议》并办理过户,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2023年,李健因意外去世,刘某将房屋出租并独占租金,李健之母张某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及租金,主张继承李健的50%份额。刘某辩称房屋系李某赠与夫妻双方,李健去世后应归其所有。法院查明,房屋为李健与刘某共同共有,李健享有的份额属其遗产;张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份额。最终判决:房屋由张某与刘某各占50%份额,刘某返还张某已收租金的50%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共同受赠财产的继承规则。法院支持的关键在于:共同受赠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受赠人之一不得独占全部财产及收益。实务中需注意:共同受赠应明确共有方式(按份或共同);受赠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主张分割遗产份额。建议赠与人在协议中明确共同受赠人的份额比例,避免继承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