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约定模糊,赠与人举证不足败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1 年,邱老伯与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邱女士达成口头约定 “赠房后邱女士需养老送终”,随后将 99% 房产份额过户给邱女士。2023 年双方因照料问题闹翻,邱老伯起诉称邱女士未尽赡养义务,要求撤销赠与。邱老伯申请法院调取的物业记录仅显示 “偶有探访”,邻居证言模糊提及 “邱女士很少来”,均无具体时间、照料细节;其提交的微信拉黑记录仅能证明关系恶化,无法体现赡养义务违反。邱女士则提交两次探望的购物小票及社区证明,辩称 “无书面约定,每月探望已尽义务”。法院认为,邱老伯无法举证证明赡养义务的具体标准及违约事实,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警示 “口头附义务赠与的举证风险”。法院驳回诉求的核心在于:邱老伯未能证明双方就赡养义务达成明确约定(如探望频率、医疗承担),仅凭证人证言和微信记录无法认定 “未履行义务”。实务中,附义务赠与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义务细节:参考专业赡养协议模板,需约定 “每月探望不少于 2 次”“承担医疗费用中自费部分的 50%” 等量化标准;履行中需留存带时间戳的探望照片、医疗缴费凭证等硬核证据。建议老年赠与人办理赠与公证时,由公证员细化条款可行性,同步将赡养义务纳入公证书,既增强证据效力,也为法院裁判提供明确依据,从源头避免 “口说无凭” 的败诉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