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永久居住权赠与被违约,赠与人撤销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2 年,70 岁的独居老人张某因身体机能下降,希望女儿秦某能就近照料,遂与秦某签订《赠与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张某将名下位于市中心、市值 180 万元的两居室无偿赠与秦某,秦某需保证张某生前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未经张某书面同意,秦某不得将房屋出售、出租、抵押或变更用途”。签订协议后,双方当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至秦某名下,但因两人均不清楚居住权登记流程,未同步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2023 年 6 月,秦某因沉迷网络借贷导致逾期欠款 15 万元,为偿还债务,擅自联系中介机构将房屋挂牌出售,挂牌价 175 万元,且已与买方谈妥 “首付 50 万元、过户后交房” 的交易方案。张某在路过中介门店时偶然看到自家房屋的出售信息,情急之下立即联系律师,次日便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异议登记,成功阻止了过户交易。随后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秦某违反《赠与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提交了《赠与协议》原件、中介挂牌记录(含房屋照片、价格、秦某联系方式)、秦某与买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 “过户后让老人搬走”)及异议登记证明。法院审理中,秦某辩称 “居住权未登记不生效,自己有权处分名下房产”,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反驳协议约定的效力。最终法院认定,《赠与协议》中的居住权条款是张某赠与房产的核心附加义务,秦某为偿还个人债务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直接危及张某的基本居住权益,已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撤销张某与秦某的赠与合同,秦某需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回转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凸显 “居住权约定的效力与执行”,尤其明确了 “未登记居住权不影响合同义务履行” 的关键裁判规则。法院撤销赠与的核心依据在于:《赠与协议》中关于永久居住权的约定,是张某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条件,构成秦某获取房产的附随义务,即便未办理居住权登记(物权层面未设立),但合同层面的义务约定已对秦某产生法律约束力,秦某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明显违反该义务。实务中需重点关注三点:其一,居住权的 “物权登记” 与 “合同约定” 效力区分 ——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效力),但未登记仅影响对抗第三人,不否定合同中居住义务的债权效力,赠与人仍可依据合同主张受赠人违约;其二,赠与人的风险防控细节 —— 在赠与合同中应细化 “侵害居住权的具体情形”,除出售、出租外,还可明确 “擅自更换门锁、拒绝赠人进入、要求赠人搬离” 等均属违约,同时约定 “违约后需支付房屋市值 20% 的违约金”,增强约束力度;其三,居住权登记的实操建议 —— 老年赠与人在办理房产过户前,应携带身份证、房产证、书面《居住权合同》(可与赠与协议合并签订)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通常 1-3 个工作日即可办结,登记后会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居住权人、居住期限(如 “张某生前享有居住权”),即便受赠人擅自处分房产,善意第三人也可通过权属登记知晓居住权存在,避免赠人陷入 “房、权两空” 的困境。此外,若受赠人已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赠人除主张撤销赠与外,还可要求受赠人赔偿因房屋挂牌出售导致的精神损害或维权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进一步弥补自身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