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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经济显著恶化,依穷困抗辩权终止履行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3 年,退休教师陈某与侄子陈某明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名下老房赠与陈某明,待陈某去世后办理过户,陈某明需每月支付 3000 元生活费。2024 年陈某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花费 28 万元,医保报销后仍需自费 15 万元,且后续康复费用每月近万元。陈某退休金仅 5000 元,无力承担,遂起诉要求终止赠与合同。法院查明,陈某名下无其他房产,医疗支出已耗尽积蓄,且陈某明仅支付 2 个月生活费后便以 “经济困难” 为由停付。最终判决:支持陈某行使穷困抗辩权,终止赠与合同履行,陈某明需返还已收生活费 6000 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 “穷困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限制”。法院支持终止履行的关键在于:陈某的医疗支出导致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符合 “经济显著恶化” 的法定标准;同时陈某明未履行支付生活费的义务,构成双重可撤销事由。实务中需注意:穷困抗辩权仅适用于未履行完毕的赠与(如本案未过户的房产),已完成过户的财产无法通过此权利追回;主张该权利需提供医疗诊断书、费用清单、收入证明等证据,证明恶化程度已影响基本生活。建议赠与人遇重大经济变故时,及时书面通知受赠人并保留沟通记录,避免被认定为 “恶意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