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诽谤赠与人女儿,赠与人依 “近亲属受侵害” 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2 年,60 岁的王某因侄女王某丽自幼由其照顾,感情深厚,且王某丽承诺会 “常伴左右、相互照应”,遂将名下一套位于核心商圈的两居室无偿赠与王某丽,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附加任何赡养或使用限制义务,同年完成产权过户。2023 年初,王某在家庭聚会中提及 “百年后名下剩余存款及首饰,由女儿小王与王某丽按 7:3 比例继承”,王某丽认为自己 “照顾王某多年,应分得更多”,与王某争执无果后心怀不满。为报复,王某丽于 2023 年 5 月起,在居住小区的 3 个业主微信群(共约 500 人)中,多次发布虚构小王 “私生活混乱、与多名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的言论,还打印 20 余张包含相同诽谤内容的大字报,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单元门口及小王工作单位附近的公交站台。小王刚毕业入职某国企,谣言传播后,小区邻居对其指指点点,单位同事也议论纷纷,小王不堪压力出现失眠、焦虑症状,经三甲医院临床诊断为 “中度抑郁”,医嘱需进行心理治疗并暂停工作,小王被迫辞职搬离小区。王某得知后,立即委托公证处对微信群言论、大字报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收集小王的医院诊断书、辞职证明及多位邻居的书面证言,起诉要求撤销与王某丽的赠与合同。法院审理中,王某丽辩称 “言论是一时冲动发布,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反驳。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丽捏造事实诽谤小王,行为已构成对小王名誉权的严重侵害,且直接导致小王患抑郁症、辞职搬家,损害后果显著,符合 “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 的情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王某丽需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腾退房屋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回转。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拓展 “法定撤销权中侵害对象的范围”,明确赠与人近亲属的人格权受侵害时,赠与人同样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打破 “仅赠与人自身受侵害才可撤销” 的认知误区。法院认定 “严重侵害” 的标准清晰且具有可操作性:一是行为层面需具有违法性,如本案中王某丽的诽谤行为,既违反《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禁止性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二是损害结果层面需有实质危害,不仅包括小王确诊抑郁症的生理与心理伤害,还包括社会评价降低、职业发展受阻(被迫辞职)等间接损失;三是主体层面需限定为 “近亲属”,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近亲属范围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小王作为王某的女儿,显然属于该范畴。实务中,赠与人维权需注意三点举证技巧:其一,固定侵权行为证据时,微信群截图需通过公证处核实群成员身份、言论发布时间及内容完整性,大字报需拍摄包含张贴地点、周边参照物的照片,并由社区工作人员或邻居出具证言证明张贴事实;其二,证明损害关联性时,需要求医疗机构在诊断书中明确载明 “病因与诽谤行为直接相关”,避免仅出具抑郁诊断而无因果关系说明;其三,严格把控撤销权行使期限,该权利为除斥期间,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事实之日起算,满一年即丧失,即使证据充分也无法再主张撤销,因此发现侵害行为后需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因拖延错过维权时机。此外,需注意本案中王某丽的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名誉权侵权,小王可另行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王某的赠与撤销诉讼互不冲突,两者可并行推进,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司法实践中,该条款中的 “严重侵害” 不仅包括人身伤害,还涵盖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侵害,且需达到 “造成实质损害” 的程度,而非轻微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名誉权侵权纠纷中,“捏造事实” 是核心构成要件,若言论为真实情况,则不构成诽谤;同时,侵权行为需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