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产权赠与后反悔,法院认定已过户部分不可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1 年,68 岁的张某因儿子小张承诺 “为其养老送终”,与小张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协议明确:“张某将名下位于市区的两居室房产(市值 120 万元)的 60% 份额赠与小张,于协议签订后 15 日内办理过户;剩余 40% 份额待小张连续履行赡养义务 5 年(每月支付赡养费 3000 元、每周探望不少于 2 次)后,再办理过户;若小张任一年度未达标,剩余 40% 份额不再赠与,已过户的 60% 份额仍归小张,但需补足未支付的赡养费。”2021 年 10 月,双方完成 60% 份额的过户登记,小张初期每月按时支付赡养费并探望。2023 年 3 月起,小张因创业忙碌,连续 3 个月未支付赡养费,仅在春节期间探望 1 次。张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要,小张均以 “资金周转困难” 为由拖延。2023 年 8 月,张某起诉,要求撤销全部赠与(包括已过户的 60% 份额),并要求小张补足拖欠的赡养费 9000 元。法院审理中,小张提交了创业亏损的财务报表,主张 “暂时无力支付,并非故意违约”,但未能证明亏损已严重影响基本生活。法院查明,小张名下仍有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汽车,具备支付赡养费的能力,且未履行探望义务无正当理由。最终判决:撤销未过户的 40% 份额赠与;已过户的 60% 份额因财产权利已转移,且协议未约定 “已过户份额可因违约撤销”,故不予撤销;小张需在 10 日内补足拖欠的赡养费 9000 元,并按协议约定恢复每月支付及探望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 “部分产权赠与的撤销边界与违约处理规则”。法院未支持张某撤销已过户份额的诉求,核心在于两点:一是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60% 份额已过户,小张已成为该部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二是双方协议未约定 “已过户份额可因违约撤销”,法律也未赋予赠与人对已转移权利的任意撤销权。而撤销未过户的 40% 份额,是因为小张未履行 “每月支付赡养费、每周探望” 的核心义务,符合法定撤销条件。实务中,分段赠与虽能降低风险,但需在合同中设计更严谨的条款:一是明确 “已过户份额的追偿机制”,例如约定 “若受赠人连续 3 个月违约,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已过户份额的 50%”,避免 “违约却无需返还” 的漏洞;二是细化 “赡养义务的量化标准”,如 “每月 10 日前支付赡养费,逾期按日加收 1% 违约金”“探望需留存照片、视频等凭证”,便于后续举证;三是约定 “受赠人财产状况的披露义务”,若受赠人隐瞒财产能力拒绝履行,可认定为 “恶意违约”,加重责任。此外,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需注意 “1 年期限” 的起算点 —— 从知道违约事由之日(如小张首次拖欠赡养费的次月)开始计算,超期将丧失胜诉权,建议及时通过律师发函固定违约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