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撤销权行使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3 年,75 岁的刘某因子女早逝、独居多年,日常起居无人照料,逐渐渴望有人陪伴。陈某通过社区组织的老年互助活动结识刘某,初期每日上门为刘某送饭、陪同就医,表现得极为殷勤。相处中,陈某谎称自己是刘某的远房侄孙,还伪造了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载明 “陈某系刘某已故弟弟的孙子”),并多次承诺 “会像亲孙子一样照顾您一辈子,为您养老送终”。刘某信以为真,在陈某的提议下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名下唯一一套两居室房产赠与陈某,并于当月配合办理了产权过户。然而过户后仅 1 个月,陈某便以 “回老家处理急事” 为由失联,此前承诺的生活费也仅支付过一次。刘某生病卧床期间多次联系陈某无果,前往社区求助时才得知,陈某并非其亲属,伪造的证明已被派出所核实为假,甚至有其他独居老人也曾被陈某以类似方式接近。刘某悲愤之下委托律师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法院审理中,刘某提交了陈某伪造的亲属关系证明(经派出所盖章确认系伪造)、社区监控记录(显示陈某初期频繁上门,过户后再未出现)、邻居证言(佐证陈某的赡养承诺)及与陈某的通话录音(陈某在录音中明确承诺养老)。法院最终认定,陈某以虚构亲属关系、编造赡养承诺的方式,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刘某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赠与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法律上的欺诈。判决撤销刘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陈某需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协助刘某办理房产过户回转手续,并赔偿刘某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1.2 万元(包括案件代理费 1 万元、财产保全费 2000 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 “欺诈导致赠与合同撤销的举证标准与实务操作细节”。法院之所以支持刘某的诉求,核心在于刘某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 “欺诈证据链”—— 伪造的亲属关系证明是直接物证,通话录音、社区监控、邻居证言则从不同角度佐证了陈某的虚假承诺与欺诈意图,避免了 “口头承诺无凭无据” 的举证困境。实务中,赠与人(尤其是独居老人、弱势群体)在面对他人提出的赠与请求时,需格外注意三点:一是核实对方身份信息,涉及亲属关系的,可自行前往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查询确认,切勿轻信对方提供的 “证明文件”;二是固定沟通证据,对于对方作出的赡养、照料等承诺,尽量通过录音、视频等方式记录,同时留存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如对方支付过少量费用);三是严格把握撤销权期限,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欺诈方的撤销权需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 行使,若赠与人因年龄、健康原因行动不便,可委托近亲属或律师代为收集证据、提起诉讼,避免因错过期限丧失权利。此外,即使房产已完成过户,只要法院认定欺诈成立并撤销合同,受赠人仍有义务配合办理过户回转,若其拒绝履行,赠与人可凭生效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