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逃债赠房,债权人诉请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债权人)诉被告李某(债务人)及其子小李。2022 年 3 月,李某因经营建材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王某借款 5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 1 年,年利率 6%。2023 年 3 月借款到期后,李某以 “生意亏损、无钱偿还” 为由拒绝还款,王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 50 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李某名下已无任何可执行财产 —— 经调查得知,李某在 2022 年 4 月(即借款后仅 1 个月),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双方共有的一套价值 70 万元的商铺及一套住宅全部赠与儿子小李,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各自债务各自承担”,随后李某与妻子迅速办理了离婚登记及房产过户手续,将两套房产均登记至小李名下。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遂起诉主张撤销李某对小李的房产赠与行为。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 “离婚赠房是为了保障儿子的生活,并非逃债”,小李则主张 “自己是善意受赠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查明,李某除涉案两套房产外,无其他存款、车辆或股权,赠与房产后完全丧失偿债能力;且小李明知父亲李某存在对外债务,仍接受赠与。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在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无偿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自有份额(两套房产价值 70 万元,李某享有 35% 份额,即 24.5 万元)赠与小李,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对王某的债务,损害了王某的债权。判决撤销李某对其名下 35% 房产份额的赠与行为,小李应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将该份额返还至李某名下,用于清偿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核心在于判断债务人的赠与行为是否 “损害债权人债权”。法院支持王某的关键在于三点:一是李某的行为具有 “无偿性”—— 将房产份额赠与儿子,未收取任何对价,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二是行为具有 “危害性”—— 李某在借款后短期内赠房,且赠房后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直接导致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三是小李的 “非善意性”—— 作为李某之子,其知晓父亲的债务情况,不符合 “善意第三人” 的认定标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仅撤销了李某名下的 35% 份额,而非整套房产,这是因为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其妻子的份额不属于李某的责任财产,王某无权要求撤销。实务中,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如赠与、低价出售)的行为,应及时采取行动:一是尽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进一步转移;二是收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证据(如过户记录、离婚协议、债务发生时间与转移行为的时间关联);三是在知道撤销事由后的 1 年内提起撤销权诉讼,避免超过除斥期间丧失权利。此外,债权人在借款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如房产抵押),从源头降低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