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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协议的房产赠与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侄女)诉被告张某(赠与人之子)。2021 年,72 岁的张大爷因子女长期在外地定居,独自居住期间多次生病无人照料,侄女赵某得知后主动搬至张大爷家中,承担起日常买菜做饭、陪同就医、定期体检等照料工作,持续近 2 年。张大爷为感谢赵某的付出,口头承诺将名下一套两居室房产赠与她,随后双方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产登记至赵某名下,但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2023 年张大爷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其子张某从外地赶回后,发现父亲房产已过户,以 “赠与无书面协议、无法确认父亲真实意愿” 为由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赵某返还房产并办理过户回转。赵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过户档案(显示双方共同申请、张大爷签字确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详细记载张大爷生前多次向社区工作人员提及 “自愿赠房给赵某”),以及近 2 年的照料记录(包括就医缴费凭证、邻居证言)。法院审理后认为,虽无书面赠与合同,但房产过户登记属于法定物权变动公示行为,结合社区证明、照料记录等辅助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张大爷与赵某之间存在真实赠与合意,且赠与行为已完成。最终判决赠与关系有效,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 口头形式的不动产赠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从法律规定来看,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均可成立,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赠与合意与实际履行行为。赵某之所以能胜诉,核心在于两点关键证据:一是完成了房产过户登记,这一行为不仅是物权变动的标志,也能反向印证赠与合意的存在(若无赠与意愿,赠与人通常不会主动配合办理过户);二是社区证明与照料记录形成了完整的事实支撑,排除了 赵某胁迫或欺骗张大爷过户的可能性,进一步佐证了赠与的自愿性。实务中,虽然口头赠与在特定情况下有效,但仍存在明显风险 —— 若未完成过户,赠与人可能随时反悔;若赠与人去世,继承人也可能以 无书面证据质疑赠与真实性。因此,建议在进行不动产赠与时,即使双方关系亲密,也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标的、意愿及履行方式,必要时可留存录音、视频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