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房后赠与人去世,继承人拒配合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受赠人)与被告张某(赠与人张老太之子)因房产过户纠纷起诉。2020 年,张老太与赵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赵某,合同已公证,但未立即过户,仅约定 “张老太去世后 30 日内由张某协助过户”。2023 年张老太去世,张某以 “母亲赠房未经子女同意” 为由拒绝配合,还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赵某提交了公证合同、张老太生前录制的 “自愿赠房” 视频、社区出具的 “赵某长期照顾张老太” 证明。法院认定:赠与合同经公证且是张老太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作为继承人有协助义务,判决张某 15 日内配合赵某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 “公证赠与的履行与继承人义务”。张老太的赠与合同已公证,生前未撤销,去世后合同义务需由继承人张某履行,且案涉房产不属于 “需为张某保留的必要遗产”(张某有稳定收入和自有住房)。张某以 “未经子女同意” 抗辩无法律依据,因为财产所有人有权自主处分个人财产。实务中,赠与人若担心去世后继承人不配合过户,可在公证合同中明确 “继承人有协助过户义务”,并将合同交由受赠人保管;受赠人在赠与人去世后,应及时凭公证合同、死亡证明等材料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