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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房未过户,分手后续赠人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男方)与被告孙某(女方)恋爱期间,2021 年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赵某将名下一套 89㎡的两居室赠与孙某,作为 “婚后婚房”,但未办理公证与过户。2023 年双方因彩礼问题分手,孙某要求赵某履行赠与义务办理过户,赵某拒绝并诉请撤销赠与。孙某抗辩称协议是赵某真实意思表示,应继续履行,还提交了双方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赵某曾多次提及 “房子肯定给你”)。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赠与未公证且房产未过户,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撤销情形,赵某作为赠与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最终判决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关键在于 “婚前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边界”。虽然赵某曾口头承诺赠房,但书面协议未公证,且房产未办理过户,物权未转移,完全符合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孙某提交的聊天记录虽能证明赠与合意,但无法改变 “权利未转移” 的事实。实务中,恋爱期间接受房产赠与,务必及时要求办理公证或过户,避免因感情破裂导致赠与落空;若暂时无法过户,可在协议中约定 “赠与人不得单方撤销”“逾期过户需支付违约金” 等条款,通过合同约束强化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