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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赠房外孙女,母亲擅自抵押被起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刘女士(外婆,75 岁)2021 年与被告小刘(外孙女,10 岁)签订《赠与合同》,将名下房产赠与小刘,办理过户(登记在小刘名下),约定 “该房产仅用于小刘成年后居住,监护人不得处分”。2023 年刘女士发现,小刘母亲(被告张某,法定监护人)因个人债务,擅自将该房产抵押给某贷款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刘女士 “张某损害被监护人利益” 为由起诉,主张:1. 抵押合同无效;2. 撤销抵押登记。法院查明张某抵押房产未用于小刘利益(用于偿还个人赌债),判决抵押合同无效,贷款公司配合撤销抵押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聚焦 “未成年人受赠房产的监护处分限制”—— 张某作为监护人,抵押房产用于偿还个人赌债,明显不属于 “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既保护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也警示了监护人的义务边界。长辈赠与未成年人房产时,可在赠与合同中明确 “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并将合同公证;若发现监护人不当处分,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处分行为,甚至变更监护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