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房隐瞒 “漏水隐患”,受赠人索赔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买方)2022 年与被告周某(赠与人)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周某将婚前房产赠与孙某(双方为朋友关系),合同中未提及房屋质量问题。2023 年孙某入住后,发现屋顶每逢雨天严重漏水,经查:该房屋 2020 年曾因漏水维修,但未根治,周某知晓却未告知。孙某花费 2.8 万元维修后,要求周某承担费用遭拒,遂起诉主张:1. 周某赔偿维修费用;2. 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 “隐瞒瑕疵需付总价 5% 违约金”)。法院查明周某故意隐瞒漏水隐患,判决周某赔偿维修费 2.8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3 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打破 “赠与无瑕疵责任” 的误区 —— 一般赠与中赠与人不承担瑕疵责任,但 “故意隐瞒瑕疵” 属于例外。法院支持索赔的关键:1. 孙某举证证明周某 “明知漏水却未告知”(维修记录、证人证言);2. 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加重了赠与人义务。建议受赠人接受房屋前,建议做房屋质量检测;签订赠与合同时,可添加 “瑕疵告知义务” 条款,明确隐瞒瑕疵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