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丈夫擅自赠房 “小三”,妻子诉请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女方)与被告张某(男方)结婚 12 年,2019 年共同出资购买市区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书面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022 年林某发现张某与第三人刘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张某已在 2021 年偷偷与刘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通过伪造 “林某同意书” 办理了产权过户。林某多次要求刘某返还房产遭拒后起诉,主张:1. 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 张某擅自处分需赔偿;3. 赠与合同无效。法院查明:张某与刘某存在长期不正当关系,刘某明知房产为夫妻共有仍接受赠与,最终判决赠与合同无效,刘某 15 日内返还房产,张某赔偿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是 “恶意串通” 的认定 —— 刘某明知张某已婚且房产为共有,仍配合过户,构成恶意;张某伪造同意书处分共同财产,侵犯林某权益。法院判决既否定了无权处分的效力,也通过损害赔偿惩戒了过错方。实务启示:夫妻共有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处分时也需双方签字;接受他人赠与房产前,务必核实赠与人婚姻状况及房产共有情况,避免卷入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