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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老周为保障晚年生活,与被告小周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将名下唯一住房赠与小周,小周需每月支付 2000 元赡养费并定期探望。合同签订后,老周配合小周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过户后半年,小周以 “经济压力大” 为由停止支付赡养费,甚至半年未探望老周,老周生病住院时也仅露面一次。老周多次沟通无果后,要求小周返还房产,遭小周拒绝。小周称 “房产已过户,赠与不能反悔”,老周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并要求小周返还房产。法院审理查明,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赡养义务,小周未按约定履行,且老周起诉时未超过 1 年撤销权行使期限,最终判决支持老周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 “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能否撤销赠与”。从法律层面看,老周与小周的赠与并非无偿,而是附加了赡养义务,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 的规定。小周在获得房产后,未按约定支付赡养费、履行探望义务,属于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完全符合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法定撤销情形,且老周在知道小周违约后 6 个月内起诉,未超过撤销权期限,法院自然支持其诉求。

实务中,这类 “父母赠房子女不赡养” 的纠纷很常见,此案给大众两点启示:一是父母赠房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赡养、探望等义务,避免 “口头约定”;二是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人要及时保留证据(如沟通记录、住院证明等),并在 1 年撤销权期限内通过法律维权,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