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产,有法律风险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林大爷出资购买一套商铺,女儿林某乙结婚后,林大爷与女儿女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商铺过户给女儿林某乙与女婿王某,但林某乙和王某并未实际支付房款。2025年,林某乙和王某因感情不和,在诉讼离婚中提出对该套商铺进行分割。林大爷得知后,认为女儿林某乙和女婿王某无权分割案涉商铺,将女儿女婿双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购房款。
庭审中,王某声称该商铺是林大爷赠予其和林某乙,且已完成过户,不同意支付房款。审理法官本着修复双方亲情的观念多次开展调解工作,但最终未能调解。经审理,双方房屋转让系以“买卖之名”行“赠与之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过法官判后答疑,林大爷也明确表示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仅对房屋价格以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进行约定,对于房屋交付价款支付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均未约定,在未支付任何价款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小两口名下;从交易习惯看,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已数年有余,但林大爷始终未催要过购房款,可见该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蕴含着父母对子女美好生活的期待与祝福。综合认定,双方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将案涉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进行过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故其诉讼请求被驳回合理。
近年来,亲属之间进行房屋交易的情形屡见不鲜。但“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交易背后涉及利益较大,对此问题应全面考虑、慎重选择,尽量明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