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不可任意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关系,涉及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的撤销纠纷。原告周某主张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商品房赠与儿子小周,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未转移,其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该赠与条款。被告杨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周某在实现离婚目的后撤销赠与有失公平,该条款不可撤销,应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查明周某与杨某2001年结婚,育有一子小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商品房。2011年3月,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该房屋赠与小周。离婚后,杨某要求过户,周某拒绝并诉请撤销赠与条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并非独立的赠与合同,而是与整个离婚协议构成有机整体,涉及人身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安排,具有身份属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离婚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周某以房屋未过户为由主张撤销,忽视了离婚协议的特殊性,若允许此类撤销,将违背诚信原则,损害子女及原配偶权益,故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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