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受赠农村房屋,因违反规定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可某与被告米某存在农村房屋赠与合同效力纠纷。原告潘某、可某主张请求撤销2012年5月1日与米某签订的《赠与协议》。被告米某辩称《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不同意撤销。法院查明2012年5月1日,潘某、可某与米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通州区xxx院内北房东侧第一间赠与米某,原因是米某多年来照顾二人生活。米某系城镇居民,未在该房屋居住,房屋由潘某、可某出租,2012-2015年每年给付米某xxx元租金。后该处房产面临拆迁,潘某、可某诉请撤销协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赠与协议》无效,驳回潘某、可某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潘某、可某赠与米某的房屋为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米某系城镇居民,不具备农村宅基地使用资格。农村房屋的赠与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该《赠与协议》在处分房屋的同时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由于协议本身无效,不存在撤销的前提,故法院驳回潘某、可某撤销协议的请求,认定协议无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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