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的房产赠与,未成婚可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曾为恋爱关系,涉及以结婚为目的的房产赠与纠纷。原告王某主张购房款由自己全额出资,将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是为了结婚,现李某拒绝结婚,房屋应属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请求确认所有权或撤销赠与。被告李某辩称王某的行为构成对房屋的赠与,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依据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自己是唯一所有权人。法院查明2007年11月,王某筹集xxx元购房,2008年1月与李某共同办理产权登记,将户主登记为李某。2008年9月,李某提出分手,拒绝结婚,双方就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王某出资购房并将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结合其为结婚构筑“爱巢”的背景,应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附条件赠与中,只有所附条件成就,赠与合同才完全生效。现李某拒绝结婚,所附条件未成就,王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可被相反证据推翻,王某已证明全额出资且赠与目的未实现,故其主张应得到支持。【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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