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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确认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骆某某系母子关系,涉及离婚调解书确认的赠与合同撤销纠纷。原告王某主张其与骆某离婚时,调解书确认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婚生子骆某某,但因骆某及其家人阻止其探望骆某某,故要求撤销该赠与。法院查明王某与骆某1992年结婚,2007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王某自愿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婚生子骆某某,骆某某接受了赠与。后王某以探望权受阻碍为由诉请撤销赠与。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王某与骆某在离婚调解书中确认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婚生子骆某某,该赠与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骆某某已接受,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调解书确认的赠与不直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从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来看,其效力高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参照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的规定,经法院调解书确认的赠与亦不得任意撤销。王某以探望权受阻碍为由主张撤销,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其诉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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