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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能随意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父与被告小王系父子关系,涉及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的撤销纠纷。原告王父主张小王要求分割房屋并让爷爷支付50%对价款,严重侵犯其与父亲的权益,请求撤销对小王的房产赠与,要求返还房屋份额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小王辩称父亲在离婚时赠与房屋,自己因此免除了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赠与存在对价,不能撤销;父亲动迁时已享受货币安置,自己未严重侵害二老权益,分割房屋是行使正当权利。法院查明12年前小王父母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小王随母亲生活,母亲负担全部抚养费,王父将其与小王爷爷共同共有的房屋中自己的份额赠与小王。2011年房屋登记为小王和爷爷共同共有,由王父实际居住。王父系低保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未达退休年龄;小王为高校学生,想分割房屋用于出国深造。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驳回王父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案中,王父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份额赠与小王,小王因此免除王父的抚养费义务,该赠与并非无偿,具有对价性,且属于离婚协议整体的一部分,具有道德属性。小王作为房屋合法共有人,要求分割房屋是行使所有权的正当行为,未严重侵害赠与人王父的权益。同时,王父具有劳动能力,无需小王赡养,不符合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基于诚信原则,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单独任意撤销,故法院驳回王父的诉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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