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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效力认定看这几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邱某原系夫妻,被告赖某与邱某存在暧昧关系,本案涉及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赠与效力纠纷。原告黄某主张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向赖某转账xxx元用于购车,该赠与行为无效,请求判令赖某返还xxx元。被告赖某辩称邱某对其个人享有的xxx元财产有处分权,赠与有效,仅需返还xxx元。被告邱某未明确辩称内容。法院查明黄某与邱某2008年结婚,2012年离婚。2011年10月,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赖某转账xxx元,无其他经济往来,性质为赠与。该xxx元无证据证明为邱某个人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邱某对赖某的xxx元赠与行为无效,赖某返还xxx元。赖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赖某返还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案中,邱某向赖某赠与的xxx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时,效力需结合财产性质、处分行为及法律原则综合判断。二审法院采纳“部分有效说”,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可抽象确定双方各享有的份额,邱某对自己享有的xxx元有处分权,该部分赠与有效,而对黄某享有的xxx元的处分无效,故赖某应返还xxx元。此判决既尊重了夫妻一方对个人份额的处分权,又保护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同时考虑到婚姻关系中财产混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合理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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