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未履行,公证赠与也能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曾某系父子、母子关系,涉及赠与合同的履行与撤销纠纷。原告李某1主张其与李某2、曾某通过公证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及拆迁权益赠与自己,现李某2、曾某已支付部分拆迁补偿款,剩余xxx元未支付,请求判令二人支付该款项。被告李某2、曾某辩称《赠与协议》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李某1骗取签署,非真实意愿;剩余xxx元是兄弟协商好的养老钱,不应支付;李某1分家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既未支付生活费、医药费,也未在生病时探望或问候。反诉原告李某2、曾某主张撤销《赠与协议》,判令李某1返还已支付的拆迁补偿款xxx元。反诉被告李某1辩称扶养与赡养含义不同,民法典中可撤销赠与的情形不包括未尽赡养义务;李某2、曾某无证据证明其未尽赡养义务,且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法院查明2010年4月,李某2、曾某通过公证与李某1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及拆迁权益赠与李某1,房屋未办理权属变更。2020年房屋被拆,李某2获拆迁补偿款约xxx元,拆迁安置房由李某1取得。2021年4月,李某2、曾某支付李某xxx余元,剩余xxx元未付。李某2、曾某称李某1未探望、未支付赡养费,李某1仅提交一张家庭合影拟证明履行了赡养义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1的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李某1返还拆迁补偿款xxx元。李某1上诉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本案中,《赠与协议》虽经公证,但受赠人李某1对赠与人李某2、曾某负有赡养义务而未履行,赠与人有权依法撤销赠与。“扶养”外延涵盖“赡养”,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李某1仅以家庭合影无法证明已履行义务,且其因剩余拆迁款起诉父母,违背精神慰藉义务。李某1未履行赡养义务处于持续状态,赠与人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故《赠与协议》应被撤销,李某1需返还已获款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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