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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亲情在争讼中消磨,才履行赠与协议中的居住保障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甲与乙、丙系亲兄弟关系。2010年,其父母与乙的妻子丁和丙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将其父母现有房屋平均赠与儿子乙、丙名下,新房建成后一楼归其父母、甲(无生活自理能力)居住,父母百年后房屋归甲居住,有使用权(可出租解决生活费用)。乙、丙有扶助甲生活的义务,房屋所有权归乙、丙所有。2012年新房建成后,一楼由其父母及甲居住,并将部分房屋进行出租。后父母相继去世,甲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并将其改造隔离后部分出租。在此期间,甲认为丁经常阻扰其居住并干扰租户,遂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虽案涉《赠与协议书》签署于2010年,但相关约定蕴含了具有物权含义的意思表示。且按照《赠与协议书》拆旧建新后,甲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同时考虑到甲的身体情况,名下亦无其他房屋的情形下,理应有效保障其居住生活的权利。而系争房屋目前办理居住权登记不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障碍,也不会过分限制或损害相应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反而能更好地体现案涉《赠与协议书》出具的本意,同时为甲以合同的形式设定了居住权和出租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理应按照约定协助甲完成居住权登记,并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完整复印件便于甲的出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