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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赠房给女友,去世后其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张先生2005年相恋,共同居住在张先生名下的房屋中。恋爱期间,张先生三次出具赠予房屋的相关书面协议,表示将该房屋赠与李女士,但始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3年5月,在两名好友见证下,由张先生口述、其家人录制形成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材料,且张先生在该材料落款处签字、捺印。2023年6月,张先生去世,其母亲刘老太于9月向李女士发送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通知载明:张先生决定撤销此前所有将房产赠与李女士的文件,该类协议全部作废。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多次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赠与房屋的意愿,但因自身购房资质问题一直未过户,协议合法有效,遂诉至法院要求刘老太继续履行赠与协议,配合李女士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刘老太辩称,张先生在生前出具的赠予房屋的相关书面协议已经由其本人撤销并通知李女士,李女士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生前出具的赠予房屋的相关书面协议中将案涉房屋赠与给李女士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李女士以其实际行为表示接受赠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张先生曾在其去世前确作出过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且案涉赠与合同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现案涉房屋仍然登记在赠与人名下,尚未进行权利转移,按照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对赠与人财产而言是一种负担,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表明财产权利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思去除这种负担,而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既然概括继承赠与人的财产从而成为财产的权利人,亦应当具备去除自身负担的自由。此外,继承人若继续履行赠与义务,需要从继承财产中进行给付,该给付行为事关继承人利益,继承人应当享有被继承人生前的任意撤销权。本案中的张先生在生前未将房产过户给李女士,刘老太作为张先生的继承人,在继承张先生的全部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对其赠与财产的任意撤销权。刘老太发出撤销张先生赠与合同的书面材料,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该审查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赠与财产名称、赠与合同履行时限及方式、赠与合同所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若需要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证。此外,受赠人接受赠与后,不得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附义务赠与合同也应该积极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