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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可以变化,赠与法律关系却不能随意变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北北和南南原系恋人。男方北北名下有一处房产,为表示和女友南南相爱的诚意,和南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北北自愿将该处房屋无偿赠与南南,未附任何条件,且表示房屋剩余贷款由北北自行承担。该份《赠与合同》已在公证处办理公证。

后两人感情不和分手,北北始终未履行《赠与合同》内容。南南遂诉至法院,请求北北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涤除抵押权后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且被告多次在公证时表示明确知晓公证赠与的合同不可撤销,因此,被告对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知晓,现被告并未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情感是变化的,人和人建立的法律关系却不能随意变动。北北在公证处表示赠与不附条件,经过公证的赠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不能撤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