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通过赠与房产置换赡养,却被转手出售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张某(化名)已年近七旬,家中有女儿且只有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2021年2月,她与女儿秦某(化名)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写明:母亲张某自愿将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女儿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女儿秦某也郑重进行了承诺,表示在接受赠与后,保证对母亲尽生养死葬、赡养和善待义务,并且保证母亲在案涉房屋内永久居住的权利。在《承诺书》最后,母女两人和见证人均签名并按了手印。随后,母亲又与女儿签订了制式的《赠与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未办理居住权登记。
在签订《承诺书》及《赠与合同》后,母亲和女儿因为家庭事务产生矛盾。房子过户两个月后,女儿秦某背着母亲通过房产中介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年近七旬的张某觉得,这套唯一的房子一旦被卖,自己的养老就彻底失去了保障,于是把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就案涉房产签订的《赠与合同》,女儿秦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母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母亲名下。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该类案件应当首要考察的是赠与合同是否约定了相应义务。本案系保留房屋居住权益的赠与合同,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继续使用不动产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赠与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通过设置居住权益条款,保留其在房屋内居住的权益,故而保留居住权益可以作为房屋赠与合同所附义务。
此外,民法典也规定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对于合同的类型未作限制。从体系解释来看,此处的合同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民事合同,还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合同。居住权制度的产生基础是对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人的权益的保护,而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关系应是居住权的典型适用情景,家庭成员之间可以通过签订赠与合同并进行居住权登记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