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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伦与李某昕为父子关系,李某昕与张某红为夫妻,二人育有一子李某鸣。李某昕自幼由李某伦抚养,婚后与张某红、李某鸣一同居住在李某伦名下的淮南市某小区房屋内。20xx年,张某红提议李某伦将上述房屋赠与李某鸣,由其与李某昕负责赡养李某伦,李某伦同意。双方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完成房屋过户,将房屋登记至李某鸣名下。此后,李某伦仍与三人共同生活,但20xx年5月起,李某昕、张某红不再尽心赡养,不仅要求李某伦起诉其他子女支付赡养费,还控制其工资卡仅每月给xxx元生活费,李某伦无奈由儿子李某鹏接走。后李某伦撤回对其他子女的起诉,于20xx年1月起诉要求李某鸣等返还房屋,同年4月入住老年公寓。原告李某伦主张李某昕、张某红未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被告李某鸣、李某昕、张某红辩称赠与未附义务,且赠与已完成,不应撤销。法院查明,《存量房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且赠与附带李某昕、张某红赡养李某伦的义务;李某昕、张某红在取得房屋后确未履行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赠与,李某鸣等返还房屋并协助过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李某伦与李某鸣之间虽以买卖合同形式办理房屋过户,但实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即李某伦赠与房屋,李某昕、张某红需履行赡养义务。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受赠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因李某昕、张某红未履行赡养义务,李某伦作为赠与人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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