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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1与李某2为父女关系。20xx年,李某1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房屋因危改被拆迁,补偿取得海淀区xxx号房屋,李某1支付了差价款xxx元。20xx年,李某1向相关部门出具函件,称xxx号房屋费用由女儿李某2支付,决定将房屋产权置换给李某2,其父生前亦有此意愿。20xx年,李某2与相关部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xxx号房屋,后该房屋登记在李某2名下。李某1主张其与李某2就xxx号房屋存在赠与合同关系,李某2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故诉请撤销赠与,要求李某2返还房屋并过户至其名下。李某2辩称房屋系其购买,并非赠与,且已履行赡养义务。法院查明,xxx号房屋原属李某1拆迁补偿所得,李某1曾表示将产权给李某2,房屋最终登记在李某2名下;李某2为李某1聘请保姆并支付费用等。一审法院以李某1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2未履行扶养义务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赠与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无偿性。李某1主张与李某2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但现有证据显示xxx号房屋费用由李某2支付,与赠与的无偿属性不符,难以认定双方存在赠与关系。即便认定为赠与,李某2已通过聘请保姆、支付费用等方式履行了赡养义务,其行为未达到法定可撤销赠与的程度,故李某1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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