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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附加义务,但一定不能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韩某水与韩某国为父子关系,杨某俊与韩某国原系夫妻关系。20xx年1月28日,杨某俊向韩某水出具《借条》,载明借到xxx元,约定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韩某水不追要,若发生婚变则由杨某俊偿还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杨某俊收到该款后,其中xxx元用于偿还韩某国的债务,余款去向未充分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韩某国使用。韩某水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杨某俊返还xxx元及利息。杨某俊辩称系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无效但赠与部分有效,且已超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xxx元应由韩某国承担。法院查明,《借条》实为附义务赠与。该义务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无效;杨某俊用xxx元偿还韩某国债务属实。一审法院判令杨某俊返还韩某水xxx元,驳回其他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韩某水与杨某俊之间的法律关系虽以借条形式呈现,但实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不离婚”义务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导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杨某俊无合法依据占有涉案款项,应予以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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