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附义务赠与纠纷,只需明确义务与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曾某与吴某为师生关系。20xx年11月19日,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曾某将若干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及相应授权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资格赠与吴某,吴某需利用其璧山户籍代表曾某申报并领取市、区专利资助金,曾某负责准备申报材料等。合同签订后,吴某从曾某处领取了相关专利证书、收费收据等材料,曾某为涉案专利支付申请费、年费等共计xxx元。吴某于20xx年从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获得资助金xxx元,但未向璧山区科委申报资助金。曾某主张吴某未履行义务,要求其支付市、县专利资助金xxx元。吴某辩称仅获得xxx余元,愿交付该款项,否认其他责任。法院查明,双方均未全面履行义务,吴某获得的市级资助金属实,未申报璧山区资助金导致损失。一审法院判令吴某赔偿曾某xxx元,驳回其他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曾某与吴某签订的《赠与合同》为附义务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吴某作为受赠人,负有代表曾某申报并领取专利资助金的义务,其未及时向璧山区科委申报资助金,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曾某作为赠与人,未充分履行催告和指导义务,亦存在过错。双方均违约,应按过错承担责任,原审法院结合资助金不确定性、实际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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