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亲情破裂,才想起附义务赠与的约束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沙某与许某为母女关系。20xx年3月10日,沙某向许某银行账户转出xxx元。20xx年5月16日,双方签订《赠与协议》,约定沙某将该xxx元赠与许某,许某需用该款全款购买不小于两居室的产权住宅,沙某在该房屋内拥有一间不小于10平方米且采光充足房间的排他性终身使用权,许某需与沙某共同居住并履行赡养、陪伴义务。20xx年7月14日,许某购买某街xxx房屋,沙某在该房屋居住至20xx年。沙某称许某于20xx年8月对其打骂,20xx年3月13日因许某对其不好、不给看病报警,当日诊断证明显示沙某有脚踝外伤等多处疾病;20xx年4月8日沙某再次报警称被许某殴打,诊断证明显示其手外伤、左指骨骨折,后司法鉴定为轻微伤,但派出所因无法查实违法行为终止调查。沙某主张许某未尽赡养义务,要求撤销《赠与协议》,并在xxx元中扣除共同生活期间费用xxx元后,由许某返还xxx元。许某辩称已尽赡养义务,沙某系受其他子女挑唆。法院查明,双方共同居住期间多次冲突报警,沙某确有多处伤情并于20xx年4月8日搬离,沙某自愿扣除xxx元。一审法院未支持沙某撤销请求,酌定许某每月支付沙某xxx元生活费。二审法院认为许某未完全履行赡养义务,改判支持沙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沙某与许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受赠人许某不仅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还需履行协议约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照料等义务。虽然公安机关未直接认定许某的殴打行为,但结合双方多次冲突、沙某的伤情及搬离事实,足以认定许某未在经济、生活及精神上尽到赡养义务,符合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故沙某有权撤销协议并要求返还扣除合理费用后的赠与款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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