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不要等到权益受损,才想起赠与可以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升与被告冯某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xx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xx年5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xx年3月19日,双方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刘某升自愿将其所有的xxx号房屋全部产权赠与冯某丽,冯某丽接受并保证安排好刘某升的日常生活、保障其“永久居住权”,该合同当日经天津市大港公证处公证,诉争房屋此前所有权人为刘某升,无其他共有人。20xx年3月21日,刘某升发现冯某丽与其他男性的不雅照片,认为其有“出轨”行为。原告主张依法撤销对被告的房产赠与。法院查明上述赠与合同签订、公证、房屋过户及被告存在出轨行为等事实。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原告刘某升与被告冯某丽之间的涉案房屋赠与合同,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刘某升与冯某丽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冯某丽名下。但冯某丽的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构成对刘某升配偶权的严重侵害,符合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且原告起诉未超过撤销权除斥期间,故法院判决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