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赠与无法撤销,才重视附义务赠与的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关系。20xx年1月15日,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是婚生女归黄某抚养,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至婚生女18周岁;二是方某婚前财产房屋一套归黄某所有,该房剩余房贷由黄某偿还;三是婚后无债权债务。离婚后,双方共同在方某母亲处居住至20xx年6月,期间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婚生女变更由方某抚养,黄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且黄某向方某及方某母亲共计转账xxx余元,并给付部分现金。20xx年6月双方分开后,黄某入住涉案房屋,方某租房居住。涉案房屋系方某婚前按揭购买,方某支付首付款xxx元,每月还房贷本息xxx元。离婚后,黄某未按约定偿还剩余房贷,仍由方某偿还,黄某自认20xx年6月后未偿还涉案房屋贷款。原告主张撤销对被告就涉案房屋的赠与;被告辩称不应撤销赠与;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原告方某对被告黄某就涉案房屋的赠与,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方某将其婚前所有的房屋赠与黄某,同时约定由黄某偿还剩余房贷,该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黄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偿还房贷的义务,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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