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自书遗嘱只能处分明确财产,其实并非如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王老汉与前妻赵女士育有一女小静,后与程老太登记结婚;梅先生系王老汉好友,照料其二十余年并共同居住。王老汉去世后留有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因与梅先生情同父子,由梅先生养老安葬,其拆迁回迁房及所有合法权益、所得全部由梅先生继承,遗嘱有王老汉及两位见证人签字。王老汉生前与贾某的合同纠纷诉讼中去世,程老太、小静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获判贾某支付补偿款xxx余元。原告梅先生认为遗嘱为遗赠,该补偿款应归其所有,诉请程老太、小静支付该款项。被告小静主张见证人系梅先生朋友,遗嘱未列明地点及见证人信息,应属无效;且王老汉立遗嘱时未取得补偿款,该款项不属于遗嘱范围。法院查明案涉遗嘱系王老汉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要件;梅先生在王老汉去世后表示接受遗赠,并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王老汉对贾某的补偿款请求权在其生前已存在,遗嘱对财产进行了概括式处分。经法院审理判决王老汉所写遗嘱有效,程老太、小静支付梅先生 xxx余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王老汉所立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即使存在见证人相关争议,也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故该遗嘱合法有效。梅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通过遗嘱获得王老汉财产属于遗赠,其在王老汉去世后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并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有权依据遗嘱主张权利。关于补偿款,王老汉生前已通过诉讼取得该财产性权利,且遗嘱对其财产进行了概括式、兜底性处分,故该款项属于遗嘱所涉遗产范围。因此,法院支持梅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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