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袁某英系乐某的祖母,乐某为袁某英的孙女。袁某英的老宅被拆迁,其与孙女乐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三套房产全部归乐某所有,乐某需提供一套小户型安置房屋供袁某英居住并承担赡养义务。乐某取得拆迁房后,未探望、照顾袁某英,袁某英将该房屋出租给王某,租金用于贴补养老院费用。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袁某英与王某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搬出,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袁某英起诉乐某,要求撤销对其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原告袁某英认为乐某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请求撤销对乐某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法院查明袁某英与乐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乐某取得拆迁房后未履行对袁某英的赡养义务,且在明知袁某英以租金贴补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提起返还财产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袁某英对乐某的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本案中,袁某英与乐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双方约定袁某英将拆迁所得房产赠与乐某,乐某则需履行提供房屋供袁某英居住及赡养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乐某在取得赠与财产后,未履行赡养义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违背了公序良俗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因此,赠与人袁某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撤销赠与,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符合法律精神,既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