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解决父母向子女出借款项无书面凭证的纠纷,只需要凭录音主张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芝系陈某、赵某杰的母亲,陈某与赵某杰为夫妻。赵某芝因儿子儿媳陈某、赵某杰盖新房急需用钱,将自己的农村房屋出售,所得xxx元借给二人;村民刘某曾向赵某芝借款xxx元,还款时交给了陈某。后赵某芝居住在养老院,无生活来源,儿子儿媳未尽赡养义务。原告赵某芝要求陈某、赵某杰归还卖房款xxx元和刘某的还款xxx元,并提供录音作为证据。被告陈某、赵某杰以没有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及代收证据为由,拒绝归还上述款项;录音中陈某承认未归还xxx元,但对xxx元还款表示不知情。法院查明录音材料中陈某承认欠款xxx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的xxx元还款已由陈某代收且未交付给赵某芝。一审判决陈某、赵某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赵某芝借款xxx元;驳回赵某芝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赵某芝主张儿子儿媳返还借款xxx元,虽无书面借据,但提供的录音证据中陈某明确承认未归还该款项,该录音属于合法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从公序良俗角度而言,父母对子女的资金支持并非当然的赠与,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临时性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这一认定既符合家庭伦理,也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对于xxx元款项,因赵某芝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代收后未交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未支持其该部分主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