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如果让我再处理孙女获赠拆迁利益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我一定果断撤销赠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与孟某系祖孙关系,孟某的父亲已去世。20xx6月,孙某与孟某签订协议,约定孙某将其应得的拆迁安置房份额及相应拆迁补偿款全部赠与孟某,孟某则需无偿提供一套简单装修的小户安置房供孙某生前居住使用,并承担赡养义务。后孟某未尽赡养义务,孙某因身体原因搬至养老院,将原居住房屋出租以补贴养老院费用。孟某驱赶租客并起诉租客与孙某,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孟某的赠与。孙某认为孟某未履行赠与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请求撤销对孟某的拆迁安置房份额及补偿款赠与。法院查明孙某与孟某签订的协议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孟某获赠拆迁利益后,未按约定探望、照顾孙某,且在明知孙某出租房屋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未履行赡养义务。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孙某对孟某的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本案中,孙某与孟某签订的协议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孙某将拆迁利益赠与孟某的前提是孟某履行提供居住房屋及赡养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孟某在获得赠与财产后,不仅未履行赡养义务,反而因房屋出租问题与孙某产生诉讼,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背了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孙某作为赠与人,有权依法撤销赠与,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违反义务的受赠人进行了法律规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