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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中承包人承诺的赠送项目,一定要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孟某某与某装饰公司为装修合同关系,某装饰公司为承包人,孟某某为发包人。孟某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房屋装修,工程造价xxx元。双方项目负责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装饰公司承诺赠送小米晾衣架、风暖浴霸及前置过滤器,但实际部分物品尚未安装。原告孟某某要求装饰公司履行赠送项目义务,或针对未履行部分减少相应工程款。被告某装饰公司未完全履行赠送承诺,可能主张赠送项目为单方赠与,可任意撤销。法院查明装饰公司在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微信聊天承诺向孟某某赠送特定物品,部分未实际安装;双方合同已终止履行,装饰公司已撤场。经法院审理判决某装饰公司承诺的赠送项目属于装修合同对价的一部分,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结合未赠送物品价值,酌定核减工程款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孟某某与某装饰公司之间成立装修合同关系,装饰公司承诺赠送的小米晾衣架等物品,并非独立的赠与行为,而是基于装修合同产生的、作为工程造价对价的一部分,属于装饰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普通赠与中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但本案中的“赠送”依附于装修合同,是承包人吸引发包人签约、实现合同目的的组成部分,具有对价性质,故装饰公司无权依据赠与合同的规定任意撤销。因双方合同已终止且装饰公司撤场,赠送项目无法继续履行,法院根据未履行部分的价值核减工程款,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既维护了发包人权益,也明确了承包人需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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