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觉得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也没办法,那你可以划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系李小某的外祖父,李某乙系李某之女,李某甲与李某乙原系夫妻,李某乙于20xx年病逝。李某乙病逝后,李小某一直跟随外祖父李某共同生活,由李某监管和照顾。李某甲与李某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经协商后三人将所属份额全部赠与李小某,但李某甲伪造李小某的房屋产权证,谎称已过户,并用该房屋抵押贷款xxx元,款项多用于其再婚家庭开支等,至20xx年7月所剩无几。李某起诉要求撤销李某甲的监护资格,李某、李某甲及李小某均同意撤销李某甲的监护资格,由李某担任监护人。申请人李某申请撤销李某甲对李小某的监护资格,并请求由自己担任李小某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李某甲同意撤销自己的监护资格,同意由李某担任李小某的监护人。法院查明李小某母亲去世后,父亲李某甲作为法定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对李小某尽到抚养、教育、保护义务,且伪造房产证抵押房屋,严重损害李小某的合法权益;李小某长期由外祖父李某照顾,李某有固定住所、收入且身体状况良好;李小某本人同意由李某监护。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李某甲为李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李某为李小某的监护人;李某甲继续负担李小某的抚养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李某甲作为李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李小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李某甲长期怠于履行监护义务,甚至通过伪造证件的方式处分李小某的财产,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已符合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定情形。李某作为李小某的外祖父,多年来实际照顾李小某的生活,且具备监护能力,李小某本人也同意由其监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出发,法院撤销李某甲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李某为监护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保障了李小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李某甲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其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免除,仍需继续支付抚养费,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生活保障的重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