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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孙女不愿折价出让继承份额,才想起请求法院判房屋归老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英系被继承人吴某寿的妻子,二人育有三子吴某福、吴某忠、吴某龙。吴某钧系吴某忠之女。吴某寿于20xx年去世,其与赵某英在19xx年购买的单位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该房屋继承,吴某福、吴某龙自愿放弃继承份额并赠予赵某英;吴某钧主张应继承房屋的八分之一份额,且不同意由赵某英折价购买该份额,双方产生纠纷,赵某英诉至法院。原告赵某英诉请解决房屋继承问题,结合其实际居住情况,希望获得房屋全部产权。被告吴某钧主张自己应继承八分之一份额,不愿由赵某英折价购买。案涉房屋为吴某寿与赵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寿去世后,赵某英作为配偶及吴某福、吴某忠、吴某龙作为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某忠先于吴某寿去世,其份额由女儿吴某钧代位继承;吴某福、吴某龙放弃继承并赠予赵某英;赵某英长期独自居住在该房屋内。经法院审理判决案涉房屋归赵某英所有,赵某英向吴某钧支付相应的房屋作价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及物权相关规定,本案中,案涉房屋作为吴某寿与赵某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寿去世后,其中一半份额为赵某英个人财产,另一半为吴某寿的遗产。遗产继承中,吴某福、吴某龙放弃继承并赠予赵某英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吴某钧作为吴某忠的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相应继承份额。但考虑到赵某英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且房屋是老年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从保障老年人住房权益、符合生活实际需求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房屋归赵某英所有,由其向吴某钧支付作价补偿款,既尊重了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老年人的实际居住利益,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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