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赠与非婚生子,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系李某与刘某明的非婚生子;刘某明与逯某某原系夫妻,已离婚;刘某国、孙某艳为房屋登记名义人,与刘某明存在亲属关系20xx年xx月,刘某明以刘某国、孙某艳名义购买301室房屋,实际出资人为刘某明。20xx年xx月,刘某明与逯某某离婚,离婚协议未涉及该房屋。20xx年xx月xx日,刘某明、刘某国、孙某艳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刘某明将上述房屋赠与非婚生子刘某,刘某国、孙某艳协助过户,协议经茌平县公证处公证。后因刘某明未履行义务,刘某起诉。原告刘某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判令刘某明及刘某国、孙某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刘某明主张房屋系其与逯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单独处分,赠与协议无效;刘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第三人刘某国、孙某艳称房屋系刘某明夫妇出资,与己无关,同意按协议履行。法院查明上述房屋购买、赠与协议签订及公证、刘某明与逯某某离婚协议未涉及该房屋、逯某某出具声明认可房屋归刘某明个人所有等事实,认定刘某与刘某明存在父子关系。法院判决确认301室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所有;刘某明、刘某国、孙某艳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刘某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时,实际权利人有权处分财产。本案中,房屋虽登记在刘某国、孙某艳名下,但实际由刘某明出资,且二人认可房屋归刘某明所有,故刘某明的赠与行为有效。公证程序强化了赠与合同的效力。案涉协议经公证,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财产并办理过户。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刘某作为刘某明的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有权接受父亲的赠与,法院支持其诉请符合平等保护原则。本案中,法院结合实际出资、公证文书及当事人声明,认定赠与合同有效,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维护了公证文书的公信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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