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为买卖的宅基地房屋赠与合同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友与余某兰系夫妻,李某燕与二人无亲属关系,三方均非广州市天河区某村村民。19xx年,陈某友取得13号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19xx年6月,陈某友、余某兰与李某燕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该房屋第三层赠与李某燕,载明“因房屋年久失修,得到李某燕资助”,合同经公证。李某燕实际入住该房屋至20xx年。20xx年,该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列入拆迁范围,陈某友、李某燕及其他楼层使用人共同签署拆迁补偿安置确认表等文件。20xx年,李某燕将房屋交由拆除并领取临迁费,但因陈某友夫妇拒绝配合,未能签订正式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就回迁收益产生纠纷。原告李某燕诉请确认案涉房屋第三层的拆迁回迁收益归其所有。被告陈某友、余某兰主张《赠与合同》实为买卖,因李某燕非本村村民,合同无效,回迁收益应归其所有;并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第三人林和公司不发表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查明上述《赠与合同》签订及公证、李某燕实际使用房屋近20年、拆迁时双方共同签署确认文件、李某燕领取临迁费并交付房屋拆除等事实,另查明合同实为有偿转让,三方均非林和村村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陈某友、余某兰与李某燕就案涉房屋第三层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案涉房屋第三层的拆迁补偿安置回迁收益由陈某友、余某兰与李某燕各占50%;驳回李某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是认定合同无效的关键。我国法律对宅基地流转的严格限制,旨在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和村民居住保障,非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合同无效后的利益平衡需兼顾历史与现实。本案中,双方虽存在过错,但李某燕长期实际使用房屋、参与拆迁过程,陈某友夫妇对此默认,改造单位亦认可其实际权益。法院未简单因合同无效剥夺李某燕的全部权益,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分配收益,既维护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权威,也妥善处理了历史形成的实际使用关系,具有合理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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