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被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管某英与龙某无直接亲属关系,龙某的母亲许某红曾照顾管某英。2015年10月,管某英与龙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其唯一住房以3万元价格出售给龙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管某英年事已高,腿部不便,享受低保,无其他住房。2016年1月,管某英跌倒受伤后被养女接走,随后起诉主张撤销合同。原告管某英诉请撤销与龙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龙某承担恢复权属登记的全部费用。被告龙某主张其与母亲长期照顾管某英,管某英系自愿将房屋赠与,以买卖形式过户是为规避税费,合同有效。一审判决驳回管某英的诉讼请求;管某英上诉后,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恢复登记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刘颖新律师评议】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管某英以3万元出售唯一住房,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且管某英年事已高、享受低保,无其他住房,该交易导致其权益显著受损。管某英的真实意愿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及经济条件,难以认定其具有以低价出售唯一住房的真实意思。龙某主张“赠与”缺乏证据支持。虽许某红对管某英有照顾,但无证据证明管某英有赠与房屋的明确意思表示,以“买卖”形式过户不能掩盖交易价格显失公平的本质。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依法撤销。二审法院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支持管某英的撤销请求,符合法律关于保护弱势一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恢复登记费用由双方分担,亦考虑了双方对交易的过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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