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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茹与被告秦某滋系母女关系。20xxxxxx日,双方签订《承诺书》,约定张某茹将案涉房屋附义务赠与秦某滋,秦某滋需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张某茹的永久居住权。20xxxxxx日,双方签订格式《赠与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张某茹主张,秦某滋未履行赡养义务且擅自出售房屋,故诉请撤销《承诺书》《赠与合同》并返还房屋。秦某滋辩称,张某茹签订合同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已履行完毕,且其未违反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茹于20xxxx月被诊断为老年性脑萎缩,20xxxx月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秦某滋在20xxxx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后因产权纠纷被查封,相关诉讼判决秦某滋承担返还责任并已执行完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承诺书》及《赠与合同》,秦某滋协助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茹名下并腾退。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承诺书》明确约定秦某滋需履行赡养义务并保障张某茹居住权,该赠与行为系附义务赠与。秦某滋在接受赠与其后不久即出售房屋,不仅违反合同所附义务,更侵害了张某茹“以房养老”的居住权益。此外,张某茹虽在20xxxx月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签订合同之时其行为能力并未被法律否定,秦某滋关于合同有效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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