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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华诉王某飞、第三人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华与被告王某飞于20xxxxxx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王某飞负责抚养王某某至其工作止。20xxxx月案涉房屋被拆迁,王某飞领取全部征收补偿款,王某某追索未果,徐某华代王某某起诉,请求判令王某飞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利息、代收房屋租金、学费和生活费等。王某飞辩称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有权撤销赠与,且称与王某某约定平分补偿款,其系代保管,若王某某取得一半补偿款应扣减生活支出费用。第三人王某某表示未与王某飞约定平分补偿款,王某飞应按协议支付学费和生活费。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在王某飞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王某某为在校研究生,20xx年至20xx年期间王某飞向王某某转账合计xxxx元。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飞向王某某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利息。王某飞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徐某华与王某飞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飞以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为由,主张撤销赠与,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不应得到支持。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王某某所有,王某飞支付子女生活费等是其抚养义务体现,不能以此要求扣减应给付王某某的征收补偿款。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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