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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变更未成年人产权登记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明系父女关系,何某明与陈某蓉离婚后约定何某某由何某明抚养。20xx年xx月xx日,何某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案涉房屋100%份额赠与何某某(时年不满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由何某明代签并完成产权登记。20xx年xx月xx日,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约定何某某将房屋回赠何某明,合同乙方签名为“何某某”,当日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何某某认为何某明擅自处分其财产,诉请确认20xx年赠与合同无效并恢复产权登记。何某明辩称20xx年赠与系规避生意风险,20xx年回赠是为防止陈某蓉侵占财产、保护何某某利益。法院查明,20xx年签订合同时何某某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某明作为监护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导致何某某财产减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恢复登记,何某明上诉后,北京一中院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何某明作为何某某的监护人,将已登记至何某某名下的房屋回赠给自己,该行为未体现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反而导致何某某财产权益受损,违反了监护人职责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2021年的赠与合同因损害未成年人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何某某有权要求恢复产权登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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