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1等与曹某2赠与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曹某1与被上诉人曹某2系亲属关系,曹某3(已故)为曹某2之父、曹某1之兄。曹某2诉请确认曹某1与曹某3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赠予合同》有效,并要求曹某1协助将704号房屋登记至其名下。曹某1反诉请求撤销该合同,主张合同系在空白纸上签字生成,无真实赠与意思,且认为案涉房屋征收协议涉及国家利益,应追加相关部门为第三人。法院查明,704号房屋源于20xx年曹某1签署的19号自建房(曹某3所建)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利益实际由曹某3一家取得,曹某1收取8万元补偿款且未实际占有房屋。一审法院认定《赠予合同》名为赠与实为一般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支持曹某2诉求。曹某1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条件。本案中,《赠予合同》虽名为“赠与”,但结合704号房屋对应征收的19号自建房为曹某3所有、曹某1未实际取得征收补偿款或占有房屋、曹某1收取8万元补偿款等事实,应当认定该合同实质为双方对征收利益处置的一般合同,而非无偿赠与。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曹某1主张合同系空白签字,但未举证证明,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签署文书的法律后果负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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